第379章 塞恩和骑士(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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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参与贤人会议的人员除了上述北境诸侯外,还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甘德神父、约克大主教艾德里德、伍斯特主教伍尔夫斯坦、达勒姆主教艾德万等宗教界人士19人,此外另有麦西亚公爵李奥弗里克.赫威赛、诺森布里亚公爵斯沃德.诺森比亚、康沃尔伯爵卡达尔.里瓦尔.佘诺等6人,在这之下,是负责管理地方的行政官员郡长、法院院长等十余名重要官员。

郡区制是英国重要的地方政治制度,郡的长官郡长,是中世纪国王地方的代理人。

起初,郡长只是方伯管理郡庭的行政代理,到了12世纪,郡长的权力迅速增长,主持郡内军事、财政和司法等一切大小事务。从13世纪以后,郡长的权力逐渐被转移到其他职官的手里,并受到王权的严格控制而衰落。

在英格兰,长期以来由于国王的蓄意打压贵族以及平民院势力。真正有封建含义的世袭贵族被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一般称为“50世家”,且由于英格兰王朝的特殊性,即史学家们所谓“英格兰从未形成一种血统贵族制度”,贵族之幼子既是平民,即便王室的幼子业务例外(英国制定法规定王室的次子和所有的女儿出身既是平民,除非他们能从国王处获得贵族封号,否则只是在礼仪上有优先权而已。

即便是英格兰,贵族头衔,很多也是来自过去世袭的职务。如“公爵”来自军事统帅,“伯爵”来自郡的军政长官(法兰克语的comte)。子爵则来自历史上郡长头衔(viscount,Vice-comte)。

我们注意到,与会人员中人数最多的要数“塞恩”这一阶层,人数多达六十三人,这还是黑斯廷斯战役后诸多“塞恩”贵族阵亡后的结果,否则这场决定英格兰命运的贤人会议将会有更多的“塞恩”参加。

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的末期,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已经开始形成,国王—公爵、伯爵(方伯)—塞恩(世俗贵族)—宗教贵族(大主教、高级主教)-刻尔(自由民)—维兰(农奴)—奴隶的六级等级制度已经在英格兰建立了起来。

英格兰在诺曼征服之前,随着七国时代的到来,封建制度已经开始逐渐萌芽发展。各郡(county)的郡长和大土地所有者“塞恩”,承担着各种政治义务和军事义务。但是总体上说,和欧洲大陆相比,英格兰的封建制度还很落后,保留了大量日耳曼和凯尔特原始部落的传统,专制体制也不强,贵族和塞恩们按照很多原始民主的传统和国王一起议政。

诺曼征服前,英国社会中的“塞恩”已是为王负有军役的武士阶层,以服役为条件接受封赐土地,约五“海德”大小的土地即600英亩,不服从义务则土地被没收。体现人身依附关系的个人效忠、服役都有证据可以找到。从经济生活、人身关系来看,实际上这些中小封建主与后来的骑士已经相差无几了。

但把塞恩视作骑士,是不严密的。塞恩并不完全是封建附庸,其土地封赐与当时流行的土地承租纠缠在一起,土地并非全部封赐,也有继承自氏族,其服役类型也并不一定是军役。

在丹麦王朝时期,原有的英格兰体制还是很有用的,克努特的统治也很大程度上依靠地方上的郡长和塞恩维持,不过相比于诺曼的封建体系,英格兰的郡长-塞恩制度就要差些了,至少在军事方面,诺曼人的军事体制是比英格兰人更为优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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