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章 梦里天君(1 / 2)
关于我的伤势杨戬和小雨都支支吾吾不肯吐露实情,我自己心里又怎么会不清楚呢?雷劈电击已让我九死一生,蚀骨消魂钉又毁了我全身的骨头、气门和血道,我现在莫说法力全失,连真气也是仅存一丝。那蚀骨销魂钉原本要让我魂飞魄散的,是楚江王倾动所有鬼差将我散落的魂魄寻了回来,不然我也不能清醒回魂。
想来以我如今废人一枚的处境想重回魔界东山再起是不可能的事情了。魔界需要有个新的实力雄厚又能引领他们不为非作歹的魔君。显然,以哮天犬的资质是不足以守护魔界的。
哮天犬依我命令回魔界去。
我呆在浣雪城养伤。说是养伤,不过苟延残喘罢了。小雨和杨戬遍访名医,搜罗天下名贵药材,我的伤势毫无起色。
我心里烦乱,有一天将杨戬端进来的苦药一下推开了,那药倾倒了一地,杨戬竟一下崩溃,他跪在床前抱住我的身子失声痛哭。
听着杨戬沉闷的呜咽,我这才知道这些日子以来他承受了怎样的心理压力。他是多么害怕我会死去。
“你与其守护一个废人,不如替我去守护魔界。”我的声音轻飘飘地在房间内响起,那么冷,那么凉,听在我自己耳里都不由心惊。
杨戬抬起满是泪水的面庞,我还从未见他如此情绪失控过,他摇着头,声音暗哑道:“对我而言,世界上唯一让我留恋和执着的便是你,天庭也好,魔界也好,权势名利都是身外之物,你若不好了,其他一切对我都没有意义。眼下你伤成这样,我哪有心思去顾及其他事务?我恨不能替你受了这浑身的伤痛。”
听杨戬如此说,我心里充满动容,嘴里再说不出其他话来。
他所愿就是陪伴我守护我,我怎能不如他所愿?
可是魔界需要一个新的魔君。我心里比谁都清楚。我不能再让魔界被他族欺凌的历史重演。
**************************
一日浣雪城外来了不速之客。小雨将他领到我跟前时我的泪就刷刷而落了。
跪在我面前的人也是泪如雨下。
他同我说着一叠连串的“对不起……”
我告诉他:“我从来没有怪过你,我只是替我们两个感到惋惜,灵河岸边,惊鸿一瞥,三生石爷爷说我们两个有缘,还许诺要给我们三世姻缘,可是我们两个竟是孽深缘浅。我曾经一心扑在你身上,可是我的一时朋友义气在你我之间种下了仇恨的种子,我害了你母亲,你毁了我的清白,到而今我们之间想要重修旧好,可是仇恨的种子已经开成一片浩瀚的花海,怎么移都移不开……”
我的话叫神瑛哭成了泪人。
他道:“我知道你现在心里爱着的人是父皇,是我毁了你原本唾手可得的幸福,我要赎罪,给我一个弥补的机会,绛珠……”
“替我守护魔界……”
我知道我说出这样一个不情之请太过阴险,可是今时今日我找不到别的可以拜托的人。
神瑛欣然应允,他对我的歉疚之心以及爱意不允许他拒绝。
“你放心,”神瑛握了我的手道,“无论如何我都是天庭的太子,是父皇的儿子,魔界交给我,定能永葆太平,我虽能力不足还有我娘帮荫,所以你大可放心就是。”
神瑛与我终究是心意相通,他所说的正是我想表达的。
我用了最后一丝真气将眉心的火莲取下印到神瑛的额上。
只见冰雪画屏间,神瑛的白衣隐去,红光笼罩间现出了魔君的形象,邪魅猖獗,霸道傲然。一袭红裳,眉心的火莲呜呜作响,仿佛在同我告别,仿佛在宣誓定会效忠新的主人。
看着神瑛朝我安抚一笑,我的真气和内力瞬间就消耗干净了,所有的生命力在刹那间就被抽干,仿佛从高空一下坠落,我猛地就失去了知觉。
********************************
我做了一个冗长的梦。梦里是无边无际的迷雾,乳白色的,滞重而冷凝。我困在那迷雾间,怎么也走不出去。
一道金色的雷电自迷雾中劈下来,落在我的背上,我立时皮开肉绽。
十几道闪电接连劈在我的身上。
无数的蚀骨消魂钉从迷雾中穿过,刺透我的血肉和骨头。
血从我的身体内奔涌而出,疼痛的感觉撕心裂肺、排山倒海。
圆形露台上的刑罚再次经历了一遍。
那些血与痛清晰得如同现实,可是我知道只是梦境,因为天君出现了。
他一袭白袍,长披肩,自迷雾中走了出来。
他已许久没有那样正眼看过我。
梦中,他从地上抱起我,看着我的目光轻愁缕缕,充满关切与心疼。这样的目光我已久违太久。
入魔之后偶尔的一次相逢是在王母宫蟠桃林内。
他几乎不看我,偶尔一瞥,眼神亦是寒人心魄。
而此刻他看着我的目光温柔如水,含怨带怜。
我在他的目光中瑟缩成一只奄奄一息的小兔。
天君一下就剥掉了我的血衣,宛若剥掉我最后一层遮羞的皮。
我无力反抗,任由他为我运功疗伤。
他覆在我背上的手掌源源不断地输出真气,那真气若暖流流遍我的全身,我只觉浑身的气门血道都在愈合,那些被蚀骨销魂钉刺伤的骨头也在康复。
****************************
一梦醒来,床前坐着的是杨戬,他手里端着一碗浓黑的汤药。
我心里又酸又涩。我竟然会梦见天君来替我疗伤。我自己到底在痴心妄想些什么?如果他对我还有情意在,又怎忍心下令让雷电劈我,蚀骨消魂钉钉我?
可是这样的梦境却接连出现在我的梦中。
梦中的天君除了替我疗伤之外,什么话都不同我说。
↑返回顶部↑